证据登记保存清单
当事人
公民
姓名
性别
年龄
住址
职业
电话
单位
名称
地址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需对你(单位)下列物品登记保存。在7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。
序号
证据名称
规格
数量
登记保存地点
批准人签名或盖章:
调查人员签名: 执法证件号:
执法证件号:
接受处理地址: 联系电话:
被取证人(或其代理人)签名或盖章及时间:
登记保存机关(印章)
年 月 日
(本文书一式两份:一份存根,一份交被登记保存人或其代理人。)